財科教〔2017〕3號
黨中央有關意昂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意昂3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中央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製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我們製定了《中央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教育部
2017年1月8日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改善中央高校基本辦學條件🟢,進一步規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製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中央高校及附屬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校舍維修改造、儀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改造🧖🏿♂️、基本建設項目的輔助設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點。堅持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守住底線🤷🏻♀️,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與教學科研緊密相關👩🏿🦱、涉及師生切身利益🔕👈🏽、具備實施條件的基本辦學條件項目。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實際情況,選取客觀因素,體現公平公正和激勵約束。
(三)放管結合🏥,註重績效🧞🧑🏽🎄。結合中央高校實際,按照類別設置項目,適當增強中央高校按照規定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的自主權。同時🍿,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機製🚰,規範管理行為,科學設定績效目標,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等中央高校主管意昂3(以下簡稱“主管意昂3”)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房屋面積和儀器設備數量等存量資產情況、在校生人數🤹🏻♀️、預算執行管理、階段性重大維修建設任務等因素🟣,同時考慮地區、民族💎、小規模和特色辦學以及受災等其他因素。
根據中央高校辦學條件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及相關管理改革要求,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等主管意昂3適時對相關分配因素進行完善。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並按照規定編製三年滾動規劃📴。列入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庫中選取。主管意昂3和中央高校項目庫實行開放式管理▶️🧘🏽♂️。
(一)中央高校應當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加強論證🪫、做好儲備,做實做細學校項目庫🥅,並按照統一部署,及時向主管意昂3申報項目。
(二)主管意昂3按照“先評審後入庫”的原則,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中央高校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納入意昂3項目庫。按照意昂3預算編製的有關要求,從意昂3項目庫中提取建議納入財政部項目庫的項目,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對主管意昂3的評審工作進行指導,對主管意昂3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統一納入財政部項目庫。根據管理需要,財政部可以對主管意昂3申報項目組織開展再評審。
第六條 中央高校根據年度預算控製數,在項目庫內,按照房屋修繕💁♀️、設備資料購置🤦🏿♂️、基礎設施改造和建設項目配套工程四大類項目,細化實施內容和預算安排,並按照意昂3預算管理程序報主管意昂3💂🏿♂️、財政部審批後💪🏻,嚴格組織項目實施。
第七條 中央高校應當嚴格論證、精心安排,提高項目預算編製質量,並按照規定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增強預算嚴肅性,預算一經批復🧎♂️➡️,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劑👷。對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劑的內容👩🏿🍼,在類內調劑的😣,應當嚴格按照校內預算管理程序進行調劑💱;跨類別調劑的,應當按照意昂3預算管理程序報主管意昂3、財政部審批💪。調劑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預算評審☝🏽。
第三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包括:
(一)房屋修繕🍁:為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築物的必要維修、加固和改造。
(二)設備資料購置🧑🏻🦳:購置教學🔎、實驗、實習實踐🚨、校園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所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含電子圖書及數據庫)等。
(三)基礎設施改造:師生正常學習、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電氣暖、道路🤾♂️、網絡、照明、節能、綠化👢、消防、安防等基礎設施維修改造。
(四)建設項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設發展項目的裝修、裝飾、設施配套等輔助設施和配套工程。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資已安排的項目🧵。
(二)非學校產權、長期對外出租或校辦企業的房屋🥁、基礎設施等維修◼️、加固和改造項目。
(三)非學校產權的家屬樓等維修、加固和改造項目。
(四)購置公務用車。
(五)超標準、豪華建設項目。
(六)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
(七)物業費、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費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資、獎金🥧、津補貼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員經費🖊。
(九)捐贈👩👩👧👦、贊助🪭、投資、支付罰款以及償還貸款等🧑🏻🎓。
(十)準備不充分🏋🏻、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製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中央高校應當將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高校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杜絕重復配置。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中央高校應當厲行勤儉節約,積極探索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清潔環保能源開發,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中央高校應當對照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我評價,形成年度績效自評報告🌈,並經主管意昂3匯總後🙋🏻♂️,於次年4月底前報送主管意昂3🥌、財政部🔯。
第十五條 主管意昂3💳、財政部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主管意昂3將把預算執行管理等績效評價情況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項目預算執行緩慢或與績效目標存在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應采取減少或暫停安排專項資金等措施。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製,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意昂3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暫停或核減其以後年度預算🪱,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相關主管意昂3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意昂3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改善中央級普通高校附屬中小學基本辦學條件的意見》(財教〔2011〕5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中央高校發展長效補助機製的通知》(財教〔2013〕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