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製度》、《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是指用於資助自然科學基礎性研究,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經費管理由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第四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製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製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托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托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項目津貼費和管理費,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1.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
2.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3.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管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4.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5.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項目津貼費:可以從項目資助經費中提取10%作為項目津貼,發放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研究人員。
(三)管理費是指項目依托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不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製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十一條 資助項目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性研究工作。
第三章 撥款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批準書》後,編製《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在規定期限內送交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經審核後,據以撥款。無故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資助處理🫃。
第十五條 對資助項目的撥款,每年一次🤳。第一次按《任務書》中“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計劃表”核撥。第二次及以後的撥款,根據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收支年度報表》的審核結果👷🏿♂️,或根據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評估的結果進行撥款🏌🏻♀️。屬工作進展正常的,按原計劃撥款;工作進展不正常或經費使用不當的🤽🏼♀️,推遲🦸🏿、暫停撥款,以至撤消資助。
第十六條 合作項目的經費撥款🐊,可根據合作各方共同簽定的項目合作協議書,可把應撥經費全部撥至項目主承擔單位👃,也可將經費分別撥至項目主承擔單位及各合作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如工作調動,須把項目帶到新單位繼續研究時⛓️💥,應寫出書面申請,得到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後,經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書面同意,可將剩余經費劃到新單位繼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經費決算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會同項目依托單位編製《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收支決算表》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第十九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終止和撤消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清理帳目,編製《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並將余款悉數交回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第二十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意昂3、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托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消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托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意昂3製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承擔單位(《任務書》另有註明的除外),必須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固定資產帳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頒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