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務處貨物😴🤙🏿、服務與工程采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意昂3娱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北航規資字〔2020〕1號)🚓、《意昂3娱乐貨物與服務采購管理辦法》(北航規資字〔2020〕2號)等相關文件,結合財務處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將納入學校規定的采購範圍和限額標準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學校采購監管🫱。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三條 財務處成立采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處務會成員組成。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處內采購規章製度⚙️;
(二)審議處內采購需求;
(三)受理對學校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采購活動的異議、質疑及投訴🛎,負責對采購活動中違紀違規問題進行核實並向學校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報備;
(四)討論決定學校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采購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財務處綜合辦公室是財務處采購歸口管理科室,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處內采購製度製定🪆👩👧👦、培訓工作;
(二)負責與學校招標采購中心聯絡相關工作;
(三)負責處內項目采購結果公示及采購資料檔案管理。
第五條 采購項目負責人是各采購項目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提出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確認采購結果,簽訂采購合同,合同履約驗收等事宜🪓。
第三章 采購程序及管理
第六條 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實行集中采購,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且預算在學校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與工程采購項目,嚴格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且貨物與服務采購預算2萬元(不含)、工程采購預算5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采購項目負責人依據優質低價的基本原則確定供應商並組織采購🧑🏼🎄。
第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且貨物與服務采購預算2萬元(含)、工程采購預算5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實施采購🤽🏼:
(1)采購項目負責人直接從“陽光校采北航電商直采平臺”下單采購。
(2)采購項目負責人提出采購需求,填寫競價采購申請表(見附表1),提請采購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采購項目負責人牽頭成立競價小組👨🏼🍼,進行競價采購🧑🏼🎓。
第九條 競價小組人員組成:
(1)采購預算1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競價小組成員數量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
(2)采購預算10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的項目🧚🏻♀️,競價小組成員數量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其中應有2人(含)以上為處務會擴大會成員;
(3)采購預算30萬元(含)至50萬元(不含)的項目,競價小組成員數量應為5人(含)以上單數,其中應有2人(含)以上為處務會擴大會成員、1人(含)以上為財務處外部人員。
第十條 競價小組通過多渠道邀請供應商,原則上應有不少於三家具備項目實施能力的供應商參與競價🤵🏼🧔🏻,並進行有效競爭🎧。
采購預算在5萬元(含)以上的施工類項目🍦,采購前應先委托經學校入圍選定的具有編製工程量清單及控製價能力的造價咨詢機構編製項目工程量清單和控製價👨🏿💻。
第十一條 競價的組織程序:
(1)競價小組擬定競價需求方案並向受邀供應商發出💆🏽♀️;
(2)受邀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遞交響應方案及報價;
(3)競價小組成員根據受邀供應商響應方案及報價進行集體討論,並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采取投票或評分的方式表決👂🏻。
原則上得票最多或得分最高的供應商選定為成交單位🦝;如成交單位報價非最低價,競價小組需詳細明確記錄具體原因;當得票最多或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多於一家時,競價小組可再組織第二輪投票或評分🧑🏼🌾。
第十二條 參加競價采購供應商不足三家或經評審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提交采購領導小組審定,采購文件有無不合理條款、采購公告時間及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若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采購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從參加采購活動供應商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中擇優確定成交供應商✮;若采購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或者采購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應重新采購。
第十三條 競價結束後,競價小組應填寫競價采購項目備案表(見附表2)👩🏼🍼,並將競價的相關材料作為備案表附件資料一起保存🐝。項目競價采購結果信息需在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處、招標采購管理中心等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個日歷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 異議🙍🏿♂️、質疑🙍🏻、投訴及罰則
第十四條 學校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收到異議、質疑或投訴的,采購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相關異議、質疑或投訴情況向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並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采購過程中有違反采購紀律規定行為的,可向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反映🧍♀️,經核實後向學校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報備👣,采購項目負責人及競價小組成員等應全力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及采購項目負責人在處理異議、質疑🕘、投訴事項期間,可視具體情況暫停采購活動。
第十六條 經調查核實供應商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學校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報備,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從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其參與財務處任何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