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學校相關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的稅率將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稅率
學校主要增值稅應稅行為稅率調整見下表所示: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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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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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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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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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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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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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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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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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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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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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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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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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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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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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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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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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票重開
對於2018年5月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如果需要作廢重開,應仍按照原稅率17%或11%開具發票。
特此通知。
附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財務處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製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5️⃣,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七❎、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