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管理崗位人員,包含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長期聘用人員🧼,按照規定的級別報銷。實行職員製改革的單位🕍,被聘到二級以上的人員,按照“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被聘為三、四級的人員,按照“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其他級別人員,按照“其余人員”執行。
對既在管理崗位,又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報銷。
部屬高校學生參與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可以按照“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學生實習實踐、社會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由各單位製定管理辦法👳🏻♀️,但報銷標準不得超過“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
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因公出差所發生的差旅費,由各單位製定管理辦法🚶♀️🧑🏻🏫,報銷標準不得超過“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
第七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條出差購買機票🏫,按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的《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33號)和《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庫[2014]180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多買費用自付👨🏻🏫,火車交通意外險由強製保險變為自願保險。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得重復購買。
第十一條出差期間➰,由其他單位負擔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的🥛,不得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二條對於出差任務結束後,回家省親辦事的,返程票按照級別對應的出差返程和探親返程最低費用標準報銷,超出部分個人自理;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三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四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其余人員出差可在標準範圍內選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因公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憑據報銷住宿費🪄🥰,按人均標準實行上限控製🌻。未按規定等級住宿的🌐🙍🏼♂️,超標準部分個人自理。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一般情況不予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報銷✋🏼。
(一)出差人員如果住在自己家裏🎖,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意昂3領導批準,可以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培訓會🤷🏽♂️、座談會等,憑邀請方僅承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可以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舉辦方承擔夥食費用的🦶🏼,發放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舉辦方不承擔夥食費用的👨🏽🔬🧜🏻,憑舉辦方提供的有效證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數發放夥食補助費。
(三)部屬高校與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開展市場業務合作,對方單位承擔住宿的🪴➗,憑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證明,可以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四)部屬高校師生開展野外調研、社會調查、環境監測、氣象觀測、工地勘察👦🛜、學生實習、海洋科學考察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船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農場、林場、學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及有關憑據,可以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幹使用😽。特殊地區(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按120元包幹使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安排就餐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夥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對於在偏遠👴🏼、邊境地區開展考察♠️、調研和測試監測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製,必須要自駕車或者租車前往的🙍🏻♀️,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行製定審批和報銷規定。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製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製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報銷人員對單據的真實性負責,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部財務司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製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製度或出差審批控製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辦法》和《通知》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單位可參照《辦法》、《通知》和本實施細則,製定符合本單位情況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報部財務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